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北極真武廟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提出本院之民事縮減
訴之聲明暨繳費狀,主張因
裁判費過高,
爰將
本件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予全體共有人,不再請求確認被告等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
買賣契約無效,亦不請求塗銷前開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原請求賠償全體共有人之108億720萬元縮減為1,000萬元並繳納裁判費等語。
二、
惟查,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信託之委託人為張高祥;同段731之6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可證(本院卷第51及83頁)。是
上開土地均分別為上述登記之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並無原告所謂「共有人」之存在。
三、茲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
正本件訴之聲明所請求給付予「全體共有人」所指涉之具體對象,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