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27號
被 告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郭凱心律師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
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