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
原 告 陳中進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被 告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
遲延利息。經核,本件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2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763萬2,3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63萬2,3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0,88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7萬1,700元,尚欠1萬9,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尚欠之第一審裁判費1萬9,188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