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陸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詎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