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建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4號 原 告 展盛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鋒寰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民事訴訟,除有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二、 經查,本件 兩造間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書)第9條後段「因本合約所生爭訟,雙方 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系爭合約書在卷 可佐, 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