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301號
抗 告 人 浩欣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文郎
相 對 人 張廣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正本第2頁第22行中關於「法官徐玉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逸儒」。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