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宋國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再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
抗告及再
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
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自明。
上開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再
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再
抗告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下逕稱再
抗告人)與
相對人宋國維(下逕稱相對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再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
抗字第64號裁定提起再
抗告,
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
律師或具
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而未合於提起再
抗告之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4年5月29日裁定限再
抗告人於
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4日
送達再
抗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然再
抗告人
迄今仍未
補正,其再
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