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83號
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宸彰
相 對 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
李嘉祥為抗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續行非訟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非訟事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佩真,
嗣於本件抗告程序審理中變更為李國忠,再變更為李嘉祥
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稽。
茲因本件迄今均無人具狀聲明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李嘉祥承受非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命李嘉祥承受並續行本件非訟程序。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婉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