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來財
相 對 人 府城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