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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陳來財  

代理人(法   
律師)     孫瀅晴律師
相  對  人  府城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
  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