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雷昫虎
相 對 人 固德清潔維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文博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
欄中應更正增加「
聲請人之
訴訟代理人彭韻婷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