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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賴家森  
相  對  人  昶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禮魁  
相  對  人  開源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案號: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4號),係聲請人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而該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