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尹靚慈
相 對 人 張景福
王麗芳即奕昕企業社
輝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冠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芸
相 對 人 建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理琴
相 對 人 江翊展業
法定代理人 張庭語
相 對 人 劉宇齊即勝晟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勞動檢查報告、醫療收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
本案卷宗(114年度重
勞訴字第37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