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牟秀娜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相  對  人  鍾愛一生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訴字第26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案列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62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