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46號
抗 告 人 北極真武廟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世東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抗告有應
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