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蔡薇薇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力人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7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審查表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