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戴嘉宏
相 對 人 諸葛四九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逸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4年度
勞訴字第8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
經查,
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之訴(案列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80號,下稱
本案),並提出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憑,其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