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王容溥
相 對 人 高芷華
代 理 人 黃世昌律師
王羽潔律師
相 對 人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設醫院
代 理 人 劉懿嫻
李璽正
黃永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醫字第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其對
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案列本院114年度醫字第7號,下稱
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為憑。又聲請人之起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
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