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濬烽(原名陳俊豪)
相 對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勞工符合
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
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受僱相對人期間遭遇職業災害,為此訴請相對人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補償、延長工時工資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暨補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且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又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受理在案,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