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8-4/19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建志  
代  理  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表及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等影本以為釋明,而依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提證據資料,尚非顯無理由,是其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