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智慧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暨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所明定。司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以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指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
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之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雖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
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
被告於107年3月9日簽立投資協議書,
嗣因原告虧損而有資不抵債之情事,
兩造遂達成和解協議並作成
公證書(下稱
系爭和解協議),約定原告應無償將附表所示專利權(下合稱系爭專利權)讓與被告,被告並已將系爭專利權移轉登記為訴外人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詎被告因違反系爭和解協議第3條之約定,原告遂依同協議第4條之約定
解除契約,被告應無條件返還系爭專利權,為此依系爭和解協議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等語。查原告係本於系爭和解協議契約之原因事實,請求確認系爭專利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
專利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均
核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就本件訴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乃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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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 國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GZ ELECTRONIC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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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reless charging system of automatic sensing | Guozhi Electronics Co It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