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杜中台
相 對 人 新北市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因股東無意繼續經營,業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
聲請人為清算人,
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
二、
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非訟事件法第178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公司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檢附
上開文件即為已足。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
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檢附新北市政府114年4月11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140664358號函、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年度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工作報告表、第12屆理監事名單、相對人會員名冊、消費明細、同意書、交接明細表、解散前會議
記錄、解散公告、資產負債表,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
適法,
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