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楊雅貴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6人,連同
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7人×10份×51元)。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
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
租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是否與他人同住於該屋?若有,是否得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
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及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分擔
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
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
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自112年6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九、請就聲請人陳報之「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支出情形」,請補提出尚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並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十、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起至今「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
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
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若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
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聲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動產、存款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
執行名義。
十七、將來之
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
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
人權益
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
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