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聲請人之
債權人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4,080元)。
二、財產目錄狀況:
㈠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
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㈡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09年度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㈢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