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焦經國
陳英傑
陳文彬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
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
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
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