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葉泳利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政良
上列
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向本院為清算程序之聲請,現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為此,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准予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4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