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非訟代理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林煥洲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大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男
相 對 人 焦經國
相 對 人 陳英傑
陳文彬
英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金池
相 對 人 簡國賢
財福當舖即林誌賢
周虹君
楊傑凱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
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正本主文欄有關「
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葉洋辰即葉薰熾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