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達飆企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聲 請 人 廖茂華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破產宣告,
未附具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209至21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