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俠客中華科技有限公司
富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裁判費。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茲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61頁),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