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足第二審
裁判費。查原判決就本訴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萬9,000元本息,
反訴則
駁回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應受領貨品,並給付上訴人44萬1,000元本息,上訴人不服,就其本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27萬9,000元,反訴部分為44萬1,000元,故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7萬9,000元+反訴部分44萬1,000元=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扣除上訴人已前繳納之上訴費9,075元,應再補繳5,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颕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