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黃齡萱
金祥達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何奕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