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即 原 告 簡志泯
上列被
上訴人與上訴人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6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
經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提出民事追加狀,並於本院114年9月4日
準備程序期日聲明: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3,000元,及自114年8月22日民事追加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7、96頁),
核屬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其追加部分即11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映均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