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即 原 告 唯宇通訊有限公司
林勇麒律師
楊舒淨律師
上列附帶
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峰富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408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
附帶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附帶上訴與上訴同,亦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己不利部分之方法,因此,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附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