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有娟
未來領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饒俊麟
王仁佑律師
潘建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4年度簡上字第385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405萬216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7萬35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信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