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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廷誠  


被  上訴
即  原  告  富麗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板簡字第78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4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第37至41頁),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蘇子陽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