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江弘毅
被
上訴人 寶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貝天璽有限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各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雖提出上訴書(見本院卷第15頁),然未依
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訴狀表明上訴聲明,並提出
繕本,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