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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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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黃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上訴人劉展榮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具狀陳報遺產管理人年籍資料並具狀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或已向法院聲請選任劉展榮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及報告選任之進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以劉展榮為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但劉展榮在上訴人起訴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故應命上訴人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劉展榮已無繼承人可承受訴訟,依據民法第1177條規定,自應選任遺產管理人承受本案訴訟。在上訴人選任該遺產管理人前,上訴人無從以劉展榮之遺產管理人具狀承受訴訟,本院亦無從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故有命上訴人補正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