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抗字第25號
抗 告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銘仁
相 對 人 嘉陞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日111年度重簡字第3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缴,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