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吳肅慶
相 對 人 星銀理財中心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涉嫌詐欺、重利與恐嚇,聲請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474萬8千元,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已向聲請人收取超過年利率20%之利息,且以房屋設定方式製造
法律障礙,使聲請人無法辦理正當銀行貸款。目前聲請人之房屋遭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聲請法拍程序,為避免聲請人喪失唯一
住所,故有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徵之
上開規定,必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並且執行
債務人有提出前聲請、訴訟、請求或抗告時,法院斟酌必要之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以保障執行程序不受干擾順利進行之目的。
三、
經查,聲請人雖
具狀陳明就相對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停止執行,
惟本院
依職權查詢後,未見相對人與聲請人間有何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事件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此有有本院民事科、刑事
記錄科、執行處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
前揭說明,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