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溪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乙○○等間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64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383,180元,依
上開規定及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