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抗 告 人 兆恒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余靜怡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08號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
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