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黃家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佳欽即雙聯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113年度簡上字第327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7號請求
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民國113年11月21日、民國114年1月16日、民國114年3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前項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27號請求
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之
上訴人,為該案審理過程中曾有一關鍵陳述未記載於筆錄中,為提起再審,
爰聲請交付
上開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另依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