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廖威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民國113年8月12日
準備程序期日、民國113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
上訴人,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民國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陳述及庭呈之資料,判決書皆不採用,有失公允。又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皆未對聲請人提出質疑,聲請人表達病歷沒有不符合契約條款,何況之前都予理賠,相對人亦未對起訴書及上訴書之病歷
予以答辯,審判長聲明相對人對聲請人以上言論有沒有意見,相對人全程只有「沒有」二字即
言詞辯論終結,何以
上訴駁回?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113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為再審之用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為本件聲請,
業據其敘明聲請交付
上開法庭
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