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吳義芳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股權份額事件(本院112年度重
勞訴更一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請求回復股權份額事件如附表所示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上訴程序或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回復股權份額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庭期中,
被告及被告
訴訟代理人多人之陳述,筆錄未能完全記載,為查明完整陳述以核對筆錄內容,
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