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林來添
上列
聲請人因與金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
勞訴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分別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略稱:當時筆錄僅簡要記載,無法知悉當事人及證人言語之真意
云云,
惟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茲依
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