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廖慶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11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6萬元,依
上開規定及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