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64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普設計服務
分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
勞訴第1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勞訴第1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
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規定
參照);而依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音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
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勞訴第1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其以為核對筆錄有無完整記述為由,聲請
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法庭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
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