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吳媛媛 ( 原名李正慧)
相 對 人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兼
相 對 人 陳彥丞
許榮城
陸正威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9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開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3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
上訴人,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有陳述:每一位醫生都有獨立製作醫療診斷的權利等語,為避免權益受損,故聲請自費交付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對,以茲比對當日庭期聲請人之陳述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
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