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路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國字第1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
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國字第11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原告,為確
認證人鄭皓宇到庭證述內容並核對與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是否相符等,
爰依法聲請
交付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