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姜皓嚴律師
陳冠豪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劉語婕即天澄工程行、張世勳即世祥水電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準備期日有關證人林智良詳細之問答內容,因攸關聲請人訴訟權益及筆錄完整性,
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14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