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丁英財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9905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費用。此於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
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69905號清償債務事件
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該執行事件請求之執行
債權為500萬元及自9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717%計算之利息,並自90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計算至聲請執行前1日之執行債權總額為1394萬555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